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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審簡,1996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審簡字第19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卓以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1654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改行簡易程序(115年度審易字第14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卓以豪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卓以豪於本院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卓以豪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後態度,以及告訴人已經取回失物所受損害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諭知得易服勞役併其折算標準。末查,因失物業經告訴人取回,故不予宣告沒收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李玟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16540號
  被   告 卓以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卓以豪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5 年4 月11日2 時40分前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萬大路424 巷110 號之東園公園,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吳品萱擺放於該處之包包內現金新臺幣(下同)3,200 元、動漫立牌1 個得手。嗣卓以豪行竊後,為佯裝另有他人竊取財物,復於同日2 時40分許向吳品萱搭話,並佯稱有另名陌生男子停留在包包旁很久,經吳品萱檢查包包內物品後,發現前揭現金、動漫立牌均遭竊,乃要求卓以豪一同前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東園街派出所報案,經警當場發現卓以豪外套口袋有現金露出,即請卓以豪自行取出口袋內之現金3,200 元、動漫立牌1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卓以豪於警詢及偵訊 中之供述       坦承有打開被害人包包之 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竊 盜之犯行,辯稱:前揭現 金及動漫立牌都是伊自行 從口袋取出,但不是伊偷 的,動漫立牌是伊在路上 撿的,現金是伊跟「王大 哥」借的,伊不知道年籍 ,也沒有聯絡方式,伊打 開被害人包包是要看裡面 有沒有重要物品云云。  2 被害人吳品萱於警詢中之 證述         證明被害人當天與友人在 公園聊天時,被告突然走 過來詢問旁邊放的包包是 否為其所有,並稱剛剛有 另名陌生男子站在包包旁 很久,若包包不是被害人 的,被告要將包包拿去派 出所,被害人旋即檢查包 包,發現包包已遭人打開 ,且包包內之現金3,200 元、動漫立牌1 個均遭竊 ,後被害人請被告一起去 派出所報警,警方在被告 身上查扣之3,200 元、動 漫立牌1 個均為被害人所 有之事實。      3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 視器影像截圖各1份  證明被告自行從外套口袋 取出之現金3,200 元、動 漫立牌1 個,均為被害人 遭竊財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檢 察 官 蔡期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書 記 官 王品涵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DM%2C115%2C%E5%AF%A9%E7%B0%A1%2C1996%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