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壢簡,1475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壢簡字第1475號 原 告 劉潤忠

被 告 陳達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達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之要件。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所明定,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5年度促字第7128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103,726元,該裁定於115年8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仍未為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施春祝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LEV%2C115%2C%E5%A3%A2%E7%B0%A1%2C1475%2C2026091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