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第三審判決(115年度台上字第25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聲明駁回。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玓志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駁回其上訴後,又具狀聲明不服,顯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法 官 楊力進法 官 劉方慈法 官 游士珺法 官 鄭富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李丹靈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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