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辯護人 鄭敦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提起上訴(原審案號:115年度原易字第156號),本院裁定如下:
黃世雄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世雄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其另因竊盜案件之假釋經撤銷,所餘殘刑1年8月6日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刑期起算日為民國115年9月1日,此有該署檢察官115年執更乙字第151號執行指揮書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另案執行,足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撤銷羈押。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水源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欣緣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M%2C115%2C%E5%8E%9F%E4%B8%8A%E6%98%93%2C46%2C20260907%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