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ILDV,115,司票,320,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1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張浩哲
- 相對人全舟工程行即游順淇
原始抬頭(逐字)
相 對 人 全舟工程行即游順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參紙,金額共計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各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該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執行法院停止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32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台幣) 001 115年3月12日 300,000元 115年6月12日 115年6月12日 002 115年3月18日 300,000元 115年6月18日 115年6月18日 003 115年3月18日 200,000元 115年6月18日 115年6月18日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