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緝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一、本件被告陳志元因誣告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法 官 許瑜容法 官 黃傳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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