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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參衛,6 裁判日 2026-08-31 案由:聲請強制住院

宣 示 筆 錄  聲請人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相對人 A06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度參衛字第6號聲請強制住院事件於中華民國 115年8月3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不公開宣示裁定,出席職員 如下: 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 參 審 員 陳高欽 參 審 員 林坤典 書 記 官 周紋君 通 譯 陳正垣 到庭關係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起立朗讀主文並告以裁定理由之要旨、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 狀之法院,並諭知將裁定主文及理由要旨記載於後:

主  文

相對人A06應予強制住院。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要旨

二、理由要旨:

(一)相對人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嚴重病人,且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因拒絕接受,經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即聲請人於115年8月13日予以緊急安置,並於115年8月14日交由二位指定專科醫師實施強制鑑定,其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相對人則對於鑑定結果拒絕接受。

(二)又相對人因罹患精神疾病,且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並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為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1項第4款之嚴重病人,且有傷害自己之行為,有強制住院治療之必要。

(三)從而,聲請人依精神衛生法第59條第4項規定聲請許可強制住院為有理由。審判長諭知法院裁定書以本筆錄代之,並於當庭告知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或嚴重病人時生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宣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並將補正裁定書正本送達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書 記 官 周紋君參 審 員 陳高欽參 審 員 林坤典審判長法官 吳昆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除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外,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周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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