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7號、109年度偵字第7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李政良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7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憑,為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扣案物之包裝,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令被告雖於警詢時供稱上開扣押物非其所有,為證人黃正宏所有,然上開扣押物係於被告販賣毒品予黃正宏現場查獲,且由被告交付之,仍認與被告所犯之罪具有一定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仙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美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前淨重1.533公克,檢驗後淨重1.521公克。) 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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