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58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克宸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73號、115年度偵字第2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經行政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修正公告為第一級毒品,於同年月00日生效,故於沒收時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以第一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曾克宸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其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死亡,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26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2月2日成分鑑定報告(報告書編號:欣毒性5B05D098號)在卷可憑,為違禁物無訛;又上開扣案物之包裝,因與其內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為查獲之上開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所述,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仙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菸彈 3顆(共送驗3顆,取菸彈1顆檢驗) 驗出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15%2C%E5%96%AE%E7%A6%81%E6%B2%92%2C58%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