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具體金額、起迄時間及民事請求權基礎,並應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後,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准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用,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5款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又因財產權關係為非訟事件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規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徵收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經查,本案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用,亦據聲請人未載明請求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具體金額、起迄時間及民事請求權基礎,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應徵收之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具體金額、起迄時間及民事請求權基礎,聲請人並應按訴訟標的價額如數補繳聲請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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