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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家補,530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30號聲 請 人 A01

A02

兼 共 同法定代理人 A03

上列聲請人就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查,本案屬因財產權事件而聲請調解之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A01、A02分別於104年6月25日及000年0月0日出生,自115年7月1日起自聲請人A01、A02分別成年之日止約為84個月及110個月,故本案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82,384元(計算式:24,136元×84月+24,136元×110月=4,682,384元),依家事事件法第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蕭秀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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