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訴,300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0號 原 告 張川七 訴訟代理人 王芊智律師 被 告 張福添 張福丁 張福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魏惠敏 被 告 郭張美珠 蔡張美鸞 張富榕 張國祥 張崇智 張美鳳

張美慧

張慶豊 張惠純 張惠玲 張順多 戴元賀 戴元琳 莫俊美 張瑞雪 林淑幸 張宇泰 張宣幃

(現於高雄岡山○○00000○○○部隊服役中)張念慈 張清盛 張春菊 張誠森 張素娥 兼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張素琴

被 告 張素敏 王筱晴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黎氏娥 被 告 王三介

王新丁 王豐水 王蕙華 雷張玉有黃陳秀蓮黃賢德 黃澍堉

黃賢權

黃盛財 黃盛盈 黃慧如 黃清立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黃豊源 黃清和 黃芳美 黃旭民 黃思瑋 黃瑋翎 黃鳳雀 潘黃連珠黃碧月 蔡坤仁 蔡月珠

蔡玉蘭 戴明德 莊國定即莊黃鳳盾之承受訴訟人

莊國春即莊黃鳳盾之承受訴訟人

莊國勝即莊黃鳳盾之承受訴訟人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莊凱程即莊黃鳳盾之承受訴訟人

莊凱雯即莊黃鳳盾之承受訴訟人

黃俊隆即黃文欽之承受訴訟人

黃志成即黃文欽之承受訴訟人

張思賢即張朝亭之承受訴訟人

張秀卿即張朝亭之承受訴訟人

邱張秀香即張朝亭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修即張朝亭之承受訴訟人

蔡貴珍即張朝亭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億即張朝亭之承受訴訟人

陳慧珊即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陳郁婷即陳黃碧雲之承受訴訟人

王凱平即王豐裕之承受訴訟人

趙春英即王豐裕之承受訴訟人

王凱立即王豐裕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王凱立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原告聲請對被告王凱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告王凱立公示送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顗雯法 官 劉佳燕法 官 廖鈞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紀婕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V%2C113%2C%E8%A8%B4%2C300%2C20260909%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