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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13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郭惠珍 代 理 人 謝建智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之總人數10人,預估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5,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外,尚應徵收4,000元。又聲請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志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黃依玲

附件: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尚未列入之債權人,請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款證明資料。              
二、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
    制執行程序(如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
    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其繫屬法院、股別、案號、執行名義
    、每月扣薪金額,並提出其相關資料。
三、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有無處分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本件更生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如處分不動產、黃金、
    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保險理賠金
    等);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
    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
    領取解約金數額)。
四、請依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製作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
    項目:
  ㈠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㈡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
      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說明
      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文件
      以資證明。
  ㈢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址設:臺北
      市○○區○○街0號3樓)查詢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並依循公會所查詢之所有金融機構提出存摺封面,及自
      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內頁影本。提出之存款存摺,
      則請完整影印「清楚」(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
      融機構名稱、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
      達日之後)。若因資料過多遭銀行彙整,請另向金融機構
      申請彙整區間之交易明細。倘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
      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㈣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
      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
      公司申請,縱未曾開立證券帳戶亦須提出),投資交易明
      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聲請本
      件更生前2年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
      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及
      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
      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
      之金額。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
      因、旅遊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
      書(倘已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
      ,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
      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1         2         3         
五、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是否有從事營業活動或
    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括:執業
    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檢查人、重整人、
    重整監督人或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
    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倘有,並應
    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迄今之每月營業
    額資料。
六、聲請人有無領取其他任何社福補助或津貼(如失業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身障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國民年金、
    疫情紓困補助等)及每月可請領之金額若干,並提出補助、
    津貼入帳明細。
七、聲請人謂現為打零工,聲請人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
    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未能提出由雇主出
    具之薪資證明,應提出收入切結書(載明任職工作地點、任
    職期間、內容、實際收入金額)。聲請人有無年金、保險給
    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
    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八、聲請人現實際居住於何處、戶籍地與聲請人之關係,設籍之
    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是否為自用住宅?若為自
    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
    物登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1期租賃契約及繳
    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如
    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室內家用電
    話費用等)?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
    關居住費用。
九、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聲請人一併預先提出有履行
    可能之更生方案(按月清償多少金額、分期期數),說明若
    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
    金額、必要生活費用及計算式?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
    方法為何?
註:聲請人向本院陳報或陳述之資料或內容請務必「具體」,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且提出之證明文件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並請「詳細閱讀」上開事項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為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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