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陳梅君自民國115年9月10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0,000元,且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又聲請人現任職於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每月平均收入約37,500元,名下有機車1輛、有價證券價值41,250元,而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999元,現須扶養父母子女,每月扶養費合計為15,000元,則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本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積欠債務總額為1,614,444元(詳見附表),且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之消費者。又聲請人現任職於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民國114年5至8月間之每月平均入帳薪資為32,871元【計算式:(32,475+28,476+45,104+25,429)4=32,871】,名下財產為機車1輛、有價證券價值41,250元,前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而不成立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支出狀況說明書、勞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明細表、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戶庫存股票現值明細表為證,並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至30、33至77、151至152、381頁)。復聲請人固陳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18,999元,惟未提出證據資料以資證明,依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其必要生活費用應以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定之。另聲請人之父為39年次,其名下財產固有不動產5筆,財產總額共3,914,840元,惟113、114年度均無所得;聲請人之母為46年次,名下無財產,114年度所得總額僅55,000元(平均每月所得為4,583元,計算式:55,00012=4,58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其等之成年子女共3人等情,有親等關連查詢結果、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91至412頁),堪認聲請人之父母不能維持生活,而得受聲請人扶養,且聲請人陳稱其每月分擔之扶養費合計為3,000元,衡酌前開最低生活費、聲請人之母之所得及扶養義務人人數【計算式:(18,6182-4,583)3=10,884】,應可採信。另聲請人之女雖已成年,惟其於113年6月18日經鑑定為重度身心障礙(第1類、第7類),名下無財產,112年度無所得、113年度所得總額僅為3,720元,現領有每月身心障礙生活補助5,437元;聲請人之子為97年次,名下無財產、112、113年度無所得,其等扶養義務人共2人等情,有戶籍謄本、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身心障礙證明、衛生福利部新制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表、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35至248、375、387至389、413至414頁),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23頁),是聲請人陳稱其子女均有受其扶養之必要,且其每月分擔之扶養費合計為12,000元,衡酌前開最低生活費、補助及扶養義務人人數【計算式:(18,6182-5,437)2=15,900】,亦應可採信。㈡綜上,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總額為1,614,444元,惟其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扶養費已無餘額(計算式:32,871-18,618-3,000-12,000=-747),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其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本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壹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戴韶儀附表:(新台幣/元)編號 債權人 債權人陳報債務 卷證出處 (本院卷) 備註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08,770 199 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6,538 193 3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57,595 215 4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27,720 229 5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112,575 181 6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14,443 191 有擔保之債務;以預計擔保權利行使後不足清償之數額計算。 7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66,803 185 合計 1,614,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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