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PTDV,115,消債清,77,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27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債務人邱子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邱子文
代 理 人 蕭縈璐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00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債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應繳納聲請費並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權人總人數7人估算,預估郵務送達費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聲請費1,000元後,尚需2,500元【計算式:3,500元-1,000元=2,5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 法 官 李宛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