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屏補字第245號原 告 馮茂麒 馮裕棋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嘉苓律師被 告 馮廣榮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9,296元(暫時按陳報占用面積97.77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800元計算之;待實際測定占用面積後再行計算是否應補徵收裁判費或溢繳退還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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