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CDV,115,訴,1232,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2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林文成
- 原告吳麗華
- 被告陳昱府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32號
原 告 林文成
吳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顯智律師
黃守鵬律師
被 告 陳昱府
訴訟代理人 游玉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196元,扣除之前已繳納2,000元,尚應補繳33,196元,本院於115年7月23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發函限原告於收受本函文通知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前開函文已於115年7月28日送達,有函文、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卷第31頁)附卷可稽。
三、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