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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除,16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黃敏紋即林瑞斌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趙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5年度司催字第61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5年6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31116-4 1 1000  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31117-6 1 1000  3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D0975516-5 1 1000  4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55491-3 1 300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SCDV%2C115%2C%E9%99%A4%2C16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