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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上更一,1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陳清美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柏瑾、林室融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 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7,35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計繳裁判費,若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繳,同法第77條之16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經第三審發回更審後再行上訴,依上開規定,免繳第三審裁判費。聲請人於民國115年8月28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萬7,35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3萬7,350元,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法 官 洪挺梧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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