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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5,聲,91 裁判日 2026-09-08 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蔡明法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楊蔡淑萍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 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本院114年度重上字第113號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茲為確認筆錄之內容是否正確及維護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系爭事件民國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業經本院查閱上開卷宗屬實;且聲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系爭事件115年9月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本件復查無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上規定,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貞秀

法 官 洪挺梧

法 官 施盈志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雅菱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NHV%2C115%2C%E8%81%B2%2C91%2C202609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