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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4,金訴,265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子桓

周玠順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610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理由欄中關於「附表所示」部分,應更正為「如起訴書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日所為判決犯罪事實欄、理由欄中,原本及正本中有如主文欄所示之漏載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信旭法 官 張舒菲法 官 林季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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