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YDM,115,交易,95,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32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KONE ADAMA ABDOUL KADER(布吉納法索籍;中文名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32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KONE ADAMA ABDOUL KADER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三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 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又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又法院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裁定前,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㈠被告KONE ADAMA ABDOUL KADER因過失傷害罪嫌,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15年1月13日限制出境、出海8月在案。㈡茲因前開期間將於115年9月12日屆滿,並於115年8月14日傳喚被告到院欲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惟被告未到庭,復經本院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之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被告前已於115年1月7日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拘提始到案,復又於115年8月14日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現由本院拘提中,被告有規避司法審判之疑慮,且被告為外國籍人士,有一定之資力及資源返國規避司法,極有可能離開臺灣之後即滯外不歸,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有逃亡之可能性,而仍有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之事由存在。又參酌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並考量被告所涉本案犯罪情節與所犯罪名之輕重,及就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後,認仍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自115年9月13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2款、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法 官 莊劍郎法 官 林佳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沈亭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