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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審易,262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易字第2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蕙菁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黎惠菁」之記載應更正「黎蕙菁」。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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