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黎惠菁」之記載應更正「黎蕙菁」。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刑事審查庭 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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