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179號原 告 代號AE000-B114595號
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115年度審簡第11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彥年法 官 郭于嘉法 官 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 徐家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YDM%2C115%2C%E5%AF%A9%E9%99%84%E6%B0%91%2C1179%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