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審附民字第1827號原 告 陳貞諭
被 告 LIPADAN JOEL LITTO ONG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審訴字第16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官 陳彥年法 官 蘇品蓁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 郭哲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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