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M,114,交易,562,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4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檢察官
- 被告張鳳文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鳳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如附件)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復刑事訴訟法第303條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長瑋告訴被告張鳳文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勝浩提起公訴,檢察官曹瑞宏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書記官 林美鳳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件:114年度偵字第8060號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