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彰簡字第538號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黃柏凱 彰化縣○○市○○○路000號7樓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等間請求車險契約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9月2日所為上訴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人應繳納1,5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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