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CHEV,115,彰補,973,20260909,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6:50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張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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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彰補字第973號原 告 張建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正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5年度附民字第887號),因刑事案件業經本院115年度易字第77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本院刑事庭即依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3,000元之請求項目為何?請提出詳細計算式、說明如何得出請求金額3,000元、計算依據、請求權基礎,及可資證明之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之書狀及事證,均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據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怡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