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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訴,17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泰楠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鄭亦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許婉真

附件: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TDM%2C115%2C%E8%A8%B4%2C17%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