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本件公訴不受理。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泰楠業於民國115年5月5日死亡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鄭亦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許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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