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0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2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一、犯罪事實:A01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6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24週,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限1年內完成。後因A01車禍聲請延長處遇計畫時間,經同院於114年5月16日以114年度家護聲字第32號裁定將上開認知教育輔導完成期限,延長至115年3月29日。A01明知前開保護令之內容,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未於上述指定期限完成上開認知教育輔導課程(僅完成1次),致無法於上揭保護令指定期限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6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同院114年度家護聲字第32號裁定、臺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113年10月8日函、嘉義縣政府115年4月28日、114年2月20日、113年10月11日、113年11月6日函、嘉義縣家暴加害人未完成處遇案件檢核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13年11月13日函及送達證書、114年3月5日函、嘉義縣衛生局114年8月29日函、彰化縣政府114年9月10日函、115年1月5日函及送達證書、個案彙總報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孟君附錄論罪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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