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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15,勞簡,6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簡字第6號 原 告 陳榮仁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謝豪祐律師 被 告 農業部農業試驗所嘉義農業試驗分所

法定代理人 倪蕙芳 訴訟代理人 劉明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明蓉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YDV%2C115%2C%E5%8B%9E%E7%B0%A1%2C6%2C2026091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