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206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冠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8號)、被告於民國115年8月17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後,經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定於民國115年10月19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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