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2281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富文
選任辯護人 王庭慈律師童行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5年10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三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盧重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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