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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5,聲保,265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芳彰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芳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林芳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9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106年6月2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5年9月8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43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蔡靜雯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KSDM%2C115%2C%E8%81%B2%E4%BF%9D%2C265%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