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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簡,178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789號 原 告 鄭品緣 被 告 葉珊貝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複代理人 洪佳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關於「被告應將其所占用的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返還共有人」此一訴之聲明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100,000元。

二、本件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2,000元」此一訴之聲明的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2,000元。

三、上開二個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9,132,0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5,11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共有人基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一條規定,請求回復共有物,係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該排除侵害訴訟所得受之利益,自應以回復共有物之全部價額為計算基準,尚非以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為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其「被告應將其所占用的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返還共有人」的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之共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又本院參酌實價登錄資料查知該路段的土地價格約為每坪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而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的面積為6-7坪,本院即以中間值6.5坪計算之,即本件原告所請求被告返還的土地價額為9,100,000元(計算式:1,400,000元/坪 x 6.5坪),此即為「被告應將其所占用的新北市○○區○○段0000號土地返還共有人」此一訴之聲明的訴訟標的價額。

三、另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32,000元」之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價額即為32,000元。至原告另外請求被告應於追加聲明後每月給付原告4,000元之部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2項,毋庸併算於訴訟標的價額。

四、基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1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438元,又因原告已經先繳納過3,320元,扣除後,原告應補繳之金額為105,1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若該日期為假日,則可順延至假日後1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五、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沈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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