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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板補,2737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給付清潔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補字第2737號 原 告 高國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秀貞等間請求給付清潔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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