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103,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依前開說明,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 官 白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施佩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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