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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5,易,6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國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移轉管轄(114年度審易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莊國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告自白犯罪,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徵詢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庭 法 官 黃鳳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陳品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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