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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司票,132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陳毅欣 相 對 人 賴煥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主文所示之本票,經提示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5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132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臺幣) 001 111年9月27日 1,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4年7月1日 WG0000000 002 112年6月5日 1,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4年7月1日 WG0000000 003 113年1月29日 1,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4年7月1日 WG0000000 004 113年5月24日 1,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4年7月1日 WG0000000 005 113年9月25日 1,0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114年7月1日 CH544365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TDV%2C115%2C%E5%8F%B8%E7%A5%A8%2C132%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