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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票款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TEV,115,東補,178,20260910,1)・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0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姚一駿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東補字第178號原 告 姚一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聰敏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6,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3萬5,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