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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5,東補,191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東補字第191號原 告 陳韋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6,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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