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ULDV,115,訴,566,20260910,2)・每日增量同步・ 抓取時間 2026-09-17 17:15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陳真真
- 被告蔡淑卿
- 被告吳克恕
原始抬頭(逐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蔡淑卿
吳克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80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附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至於原告陳稱其已繳納調解費1,000元等語,然本件為訴訟案件並非調解案件,且原告係於115年7月12日提起本件訴訟,有收件章在卷可佐,原告所提出之繳費收據卻是115年4月27日,應可認定與本件無關,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