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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5,訴,576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576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被 告 沈昌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5年度司促字第3616號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7,7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8,316元。經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5年8月2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欣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ULDV%2C115%2C%E8%A8%B4%2C576%2C20260910%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