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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單禁沒,681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夏家偉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12月23日以114年度毒偵字第723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至第26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毒偵卷第63頁至第64頁、第65頁、第142頁),堪以認定,是檢出依托咪酯成分,而依托咪酯扣案時原為第二級毒品,已經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公告改列第一級毒品,自同年月00日生效,是現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煙彈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廖宮仕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煙彈1個  第一級毒品依托咪酯(毛重約5.41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4年5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5%2C%E5%96%AE%E7%A6%81%E6%B2%92%2C681%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