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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聲,3226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威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威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賴威成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陳宥伶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4/12/05 114/09/20 114/11/13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479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速偵字第1142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偵字第6078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4622號 114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判決日期 115/01/19 114/12/23 115/04/20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4年度簡字第4622號 114年度簡字第3637號 115年度審簡字第55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5/03/03 115/05/21 115/05/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567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573號 新北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815號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M%2C115%2C%E8%81%B2%2C3226%2C20260909%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