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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聲,3452 裁判日 2026-09-09 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振興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振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振興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4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書漏載應予補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9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371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三十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周品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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