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562號原 告 李靜琪被 告 麥偉勤上列被告麥偉勤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675號),經原告李靜琪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全曄
法 官 劉思吟
法 官 吳昱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宜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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