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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消債更,549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蔡金燕 代 理 人 李晉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温凱晴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3人連同聲請人之債務人及聲請人本人,合計4人,
    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4人×10份×51元=2,040元)
    。
二、請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請詳實說明各該債務發生原因、本件
    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
    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事)?
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期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
    含不動產、動產),應詳述其原因情事【即就上開財產之有
    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據實
    向法院陳報,並附相關證明(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
    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四、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並說明聲請人之
    現居所是否為其戶籍地:
 ㈠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相同:
  請說明戶籍地為自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
    明所有權人為何,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
    記謄本;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
    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並請說明聲請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
    居所地?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
    敘明原因理由。
 ㈡若聲請人之現居所與戶籍地不同:
  請說明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之理由。並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
    實際居住地為何地?請提出實際居住地最近一年水、電、瓦
    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該處為自
    用住宅或租屋居住?若為自用住宅,請說明所有權人為何,
    並提出該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為租屋
    居住,請提出「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
    賃契約及最近3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並請說明聲請
    人有何租屋之必要性,及係與何人同住於居所地?該人是否
    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另
    說明戶籍地之房屋所有權為何人?戶籍地之所有居住者為何
    人?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該人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費用
    ?如無法分擔,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並提出戶籍地之最新土
    地、建物第三類登記謄本。如戶籍地為租屋關係,請提出「
    最新一期完整載有出租人與承租人簽章之租賃契約及最近3
    個月之繳交房租相關證明」。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是否於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
    、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
    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說明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擔任公司或商業行號之負責
    人(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
    、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
    整監督人)。倘聲請人於此期間曾擔任公司負責人,請說明
    聲請人擔任公司負責人期間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並
    應一併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回溯5年內(即民國110年5月119
    日至115年5月19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
    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供參。
七、請聲請人重新製作『聲請更生前二年』、『聲請更生後迄今』之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請
    分別製作聲請前二年及聲請後迄今之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
    :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
    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
    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自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至本裁
    定送達日之後之交易資料,並就該期間內『交易金額逾1萬元
    以上』之交易,均以下表方式說明交易原因、交易對象,如
    為存款應說明款項來源,如為提領應說明提領目的,暨均提
    出目前帳戶內餘額證明)】
金融機構1      編號 交易日期 交易內容 交易金額 交易原因 交易對象 1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2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金融機構2      1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2 年月日 收入/支出 000000元   
  、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基金、外幣、保險單(含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
    各保險契約之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
    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保
    單紅利金和保單解約金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
    及保險契約影本。)、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
    ,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
    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
    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薪資、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
    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津貼、買賣股票及基金或
    外幣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檢附各該收入之收入證明,如薪資單
    等,並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
    證明文件,如有長期或某段期間內無從事固定正職工作或無
    收入之情形,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說明詳細原因為何。
 ㈢必要支出數額: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必要生活
    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
    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二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
    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
    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
    擔比例之限制;另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規定
    ,就此部分即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聲請人
    如係依上開標準計算聲請更生前二年及聲請更生後迄今必要
    支出數額,請註明之。聲請人陳報之必要支出如非以上開標
    準計算,應列出具體項目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
    人之衣服、教育、交通(聲請人上下班交通工具為何?若是
    使用汽機車,應提出上開汽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及油資、修
    繕、保養費用、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租金(如有租屋,
    請提出租金轉帳證明),水電瓦斯及電話費等、醫療、稅賦
    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
    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
    要支出數額,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
    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㈥聲請人是否受有親友資助,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
    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聲請人陳報有扶養母親
    1人,應說明應說明聲請人母親是否有扶養必要?是否有民
    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並說明受扶養人居住何處?
    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
    助等?請一併提出其等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113、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
    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及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又就扶養費
    部分,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負扶養義務之人?如有,請提出
    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13、11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九、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00
    0號5樓)申請查詢「最新」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
    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
    臺北市○○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本人於各金融機構行是否
    開立存款帳戶,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再予一
    併陳報本院。
十一、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臺
      北市○○○路000號11樓】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12年度以來迄
      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
      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
      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
      本院。
十二、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
      狀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
      定。倘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
      程序者,請聲請人務必就下列事項詳細說明:聲請人負擔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各別為何
      ?有無其他可擔保之人?請說明欲如何提出更生方案(即
      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假設
語氣、推論。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
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盡速申請」後陳報,倘上
開請聲請人申請資料之作業時間過長,請先行陳報其餘資料,並
註明後再行補正。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
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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