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消債清,282 裁判日 2026-09-10 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82號 聲 請 人 李紘緯

代 理 人 林慶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2日具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13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4人,暫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14×10×51元=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
    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
    影本)。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本件無法與債權人達成前
    置調解之理由(例如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情
    事)為何。又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
    理公司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積欠之債務為何?
    請聲請人確認所有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
    冊到院,並提出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及其他民間債權人之借貸
    證明文件(例如借貸契約等)、聯絡電話、地址,及相關還
    款證明資料。如重新製作債權人清冊之債權人大於前項所陳
    報之13人,請按照超過之債權人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
    元預納郵務送達費。
三、請補正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並說
    明聲請人目前居住地為何?是否為新北市○○區○○街00號0樓
    房屋?如為租屋居住,請提出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聲請人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同住之人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
    之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如無分擔,亦請敘明理由。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失業給付、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
    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
    二年即自113年3月12日至今,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
    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
    金額多寡及是否固定等),並請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
    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
    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之收入情形、收入
    總額,即自113年3月12日起至115年3月11日之期間內含基本
    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
    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
    在內之所有收入情形,應提出相關收入證明文件釋明其說。
    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
    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
    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薪資袋、雇主
    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
    可資證明收入之相關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
    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
六、請陳報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二年之支出情形、支出總額
    ,即於113年3月12日起至115年3月11日期間內含伙食、衣服
    、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
    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
    數額,以及應分擔該扶養義務之人數暨聲請人實際支出之扶
    養金額之所有支出情形為何?
七、本件依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二年
    收入總額為21,979,惟聲請清算前二年必要支出總額為765,
    600元【計算式:(21,900元+10,000元)×24=765,600元】
    ,顯已逾上述收入範圍,請聲請人詳細說明支出金錢之來源
    。
八、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內所載
    每月負擔交通費2,000元、電話費1,000元、健保費900元、
    水電費600元、瓦斯費400元、房租6,000元、膳食費9,000元
    、雜支2,000元、未成年子女扶養費10,000元等項,共計31,
    900元,是否係目前之支出情形?請補正提出實際支出相關
    證明文件、單據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統一發票、消
    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並請說明交通費、電話費支
    出如此高額費用之必要性並提出單據詳實說明,或請重新更
    正陳報實際必要支出之數額,否則本院無從可證為聲請人本
    人之必要生活費用項目,自不得列入計算必要生活費用數額
    。
九、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
    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
    提出最近6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若為打零
    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雇主出具之員工在
    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可資證明目前
    收入之相關文件。
十、請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
    且就勞工保險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
十一、依據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未成年
      子女1人,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並提出受
      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113至114年
      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最新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並提出相關事證以釋
      明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之情形?居住何處?目
      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等其他收入來源?以及
      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列出具體
      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費部分是
      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
      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十二、請陳報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
      工具為何?如係自有之汽機車,請提出汽機車行照影本並
      說明上開車輛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
      文件以資證明。
十三、聲請人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
      本人自113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
      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
      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
      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
      文件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人壽
      保險投保紀錄,並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保險契約影本(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且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
      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
      約金之數額。
十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即自113年3月12
      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
      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3年3月12
      日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
      下財產有無涉訟或經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
      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
      別及執行名義。
十七、請補正提出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日後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須含債務清理
      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及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正本到
      院。
十八、請問本件聲請人是否委任林慶皇律師為代理人?若是,請
      補正提出本件清算案號之委任狀。    
十九、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
      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
      明文件詳述之(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盡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CDV%2C115%2C%E6%B6%88%E5%82%B5%E6%B8%85%2C282%2C2026091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