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清字第290號聲 請 人 廖姿寧 送達代收人 林家駿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同條例第8條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温凱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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